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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应认定为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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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 ||
明知他人报警而 在现场等候抓捕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被害人亲属已报警而仍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关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的规定。 【案例索引】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甲),男,汉族,农民。2012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诉称: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利用土方为他人治疗肾炎。2012年6月6日7时,被告人吕某某指导王某某服用自制的出汗药物并用两床被褥及热水袋捂汗,王某某大量出汗后,吕某某要求其继续捂汗。当日15时许,导致王某某深度昏迷、呼吸微弱而向120求救,医护人员赶至现场时王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慢性肾小球、肾炎治疗不当而脱水死亡。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张凤宝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吕某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吕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自己的治疗方法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是初犯,偶犯。庭审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处罚。3.被告人吕某某的行医行为属于“资源交易”的非法行医行为,应从轻处罚。4.鉴于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对被告人吕某某量刑应当是3-10年内量刑,而不应当一味追求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这部符合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 【审判】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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