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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何某某诉曹某乙人身伤害赔偿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曹某甲、何某某诉曹某乙人身伤害赔偿案

  【裁判摘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人为扩大损失的现象,如受伤人员住院治疗伤愈后出院,但不办理出院手续,即空挂床现象;伤愈后再次住院,甚至第三次住院;住院后治疗其他非伤害损伤的其他慢性病,甚至购买不必要的营养品等。以上几类问题在审理伤害案件中时常遇到,该案就比较典型的反映了以上几个问题。审判实务中,往往很难认定,且取证较繁琐,单纯让对方当事人举证又很难,常常都以被告赔偿了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被告的申请,调查收集医院的证据,经审查质证,剔除了原告不必要的费用后,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决。

  原告:曹某甲,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曹某甲之妻。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忠沂,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华,沂南县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曹某甲、何某某因与被告曹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曹某甲、何某某诉称: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两原告打伤,致使原告何某某住院治疗141天,后经法医鉴定二原告均构成轻微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曹某甲医疗费307.56元、鉴定费320元,共计627.56元。要求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8419.37元、误工费14460元(241天×60元)、护理费8460元(141天×60元)、交通费444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128元(141天×8元)、鉴定费420元、保全费380元,共计33711.37元。

  被告曹某乙辩称:1、我与原告曹某甲发生争执是因为曹某甲谩骂并打伤我父母,我找其理论时双方撕扯到一起,其花费的医疗费我自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我并没有对原告何某某实施任何人身攻击,更没有致伤原告何某某,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与我无关。3、原告何某某花费的医疗费大部分是治疗贫血及其他病症,其首次住院66天的出院记录中明确其出院伤情已愈,且并非连续不间断住院,对其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的费用明显属于原告何某某恶意扩大经济损失,对其护理费和误工费的主张缺乏真实性。总之,原告何某某的行为存在严重的恶意欺诈,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甲之父与被告曹某乙之父系兄弟关系。2010年5月17日早晨7时左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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