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决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2019年8月13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临清市旭奇棉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内140包同规格棉布进行查封扣押,告知被告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偿还被害人王某某欠款600 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期间,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法院查封扣押的价值125 491.20元的43包棉布变卖抵债,致使该案无法全部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临清法院判决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有力的打击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执行人非法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且造成了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临清法院判决的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