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智能检索 |

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作者: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7日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出售给第三人获取了巨额收入,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义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称“齐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及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两案,在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在对本院辖区范围内进行多方查询后,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7年对上述两件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案件虽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但法院一直没有放松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在得知被执行人杜某某前几年一直在湖南省长沙市做生意之后,法院即派人前往湖南省长沙市查找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财产。经过认真细致地查询,终于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找到相关线索:被执行人杜某某于2017年11月份与山东果然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七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七处房产作了出售转让。

查找到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后,法院决定依法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8年7月,法院将相关案件材料、证据材料向沂源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沂源县公安局接到案件后,于2018年7月31日对兴伟进行了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杜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他和家人立即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积极与案件申请执行人几家银行联系,多方筹集资金,在2018年8月6日与齐商银行、农商银行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偿还农商银行贷款本金约133万元,归还齐商银行贷款本金约24万元同时由接受转移房产的山东果然爱食品有限公司用所接受的全部房产进行担保。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执行期间转移财产,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和主动部分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从轻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对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地加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对逃废金融债务的被执行人的震慑作用,对解决“执行难”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很好地推动作用。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杜某某又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相关借款,到2019年底,又偿还上述两家银行借款近200万元。受该案影响,当地很多金融案件被执行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和法院,表示将积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