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永胜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5号
罪犯魏永胜,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以(2020)鲁0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魏永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于2021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给被害人造成了身心健康危害,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带来痛苦,通过服刑改造学习,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识,我认罪悔罪,决心痛改前非,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正在思想上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299.7分,获得表扬七次。该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3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2执20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魏永胜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永胜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魏永胜卷宗材料共 1卷 1册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