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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左玉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1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5〕减无第5号

罪犯左玉军,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以(2022)鲁16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左玉军退赔抢劫犯罪所得200元;被告人左玉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45330.5元。一审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鲁刑核61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于2023年3月14日送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对我的定罪审判和量刑,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和我的家人都没有上诉和申诉。我悔不当初,追悔莫及,沉痛的忏悔并向被害人家属真诚的道歉,说声对不起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按时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72.4分,获得表扬三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玉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罪犯左玉军卷宗材料共 1 卷 1 册 6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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