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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传良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滕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2号

罪犯马传良,男,194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以(2017)鲁08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99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后悔,服从法院判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在本次报请考核周期内违纪扣分9次共计1435分,经监区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整体表现尚可,近期改造能做到遵规守纪。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等教育,能够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因年龄原因,劳动能力受限,日常改造中能够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服药,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完成力所能及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该犯考核积分5754.2分,获得表扬九次。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99元,未履行,根据原审判决书记载的该犯的个人情况以及山东省微山县傅村街道马集村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结合该犯狱内消费、存款情况和个人财产申报情况,能够证实该犯目前无履行能力。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在本次报请考核周期内存在违纪扣分情况,无期减刑时间酌情予以延长,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传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罪犯马传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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