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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孟繁宇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济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6号

  罪犯孟繁宇,男,1996年11月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天门乡六合村新村屯,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以(2022)鲁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孟繁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洪启、卞海华经济损失丧葬费4533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费及误工损失5000元,共计人民币5033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以(2022)鲁刑终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孟繁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洪启、卞海华经济损失丧葬费45330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费及误工损失5000元,共计人民币50330元;核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孟繁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于2023年2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我认罪悔罪。清楚的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危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受害方年轻的生命结束于非命,后悔因情绪激动造成的恶果。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伤害,给家人带来了痛苦,深为自己曾经的犯罪痛恨和痛悔,铭记民警的教诲和期望,牢记亲人的嘱托与苦盼,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接受改造,励志新生的夙愿。”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严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为1878分,获得表扬三次(见卷P56-58),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孟繁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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