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兆海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37号
罪犯张兆海,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2016)鲁0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鲁刑核10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兆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于2016年12月23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自入监以来,在政府警官的精心教导下,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家庭,我罪无可恕,罪有应得,我一定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该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服从管理,服从分配。该犯自入监以来有三次违纪,共计扣分90分,分别是:1、2015年1月30日,因不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20分;2、2019年5月31日,因于5月29日教育日开展教育活动期间到四楼卫生间洗澡,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40分;3、2022年1月5日早7时左右,该犯无故在楼道内骂人,在小组长杨鹏对其询问是否有什么事时,该犯突然对杨犯扇耳光,并对杨犯进行谩骂,后又用水杯砸向杨犯,被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30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做到遵守监规纪律,近期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过教育后能够认识到错误,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378.7分,获得表扬奖励14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提请时予以从严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兆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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