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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明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0号

    罪犯陈明,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后安村405号。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8)鲁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鲁刑终43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人陈明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7日起,于2020年7月7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在服刑期间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同时也给亲人带来痛苦,我接受法律的制裁,接受改造,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截止目前没有出现过违规违纪现象,做到了令行禁止。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政治、职业技术等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截止目前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5519分,获得表扬九次。该犯涉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未发现该犯存在“(一)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碍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四)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陈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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