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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定银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619号

    罪犯范定银,男,1963年9月10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龙潭村六组14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2018)鲁02刑初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653.5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鲁刑核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范定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于2019年9月18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8月20日起,现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表现积极主动。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服刑以来,我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时刻反省犯罪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深知法律知识淡薄是我造成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深感自己入狱之后给家庭及自己亲人带来的严重灾难,决心通过服刑改造和辛勤的汗水洗刷心中污垢,重塑新生。”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年终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听从安排,注意劳动安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716.8分,获得表扬11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3653.5元未交,无履行能力证明材料于2024年8月2日回函证实属实,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电话沟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结合罪犯财产申报、消费情况、账户余额等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定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罪犯张卓卷宗材料共1卷1册131页

附:罪犯范定银卷宗材料共1卷1的112页

附:罪犯范定银卷宗材料共1卷1册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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