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马二东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泰安狱减建字〔2024〕减有18号

罪犯马二东,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临城办事处北二花苑小区,中专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0)鲁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以马二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马二东、刘凤阁、沈宜伟、宋丙胜、党华兴、渠浩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马二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鲁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期徒刑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于2021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过书》中写到:“我自服刑以来,在政府和警官的帮助下,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不时进行深深地忏悔,通过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带来的危害,向其家人和受害人诚恳道歉,认识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其内容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树立较强的自律意识,团结班组成员,本次报请期间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5次监管改造扣分情形,共计扣16分。经民警批评教育,能够积极认错,后续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积极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文化、技能方面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增强综合素质。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劳动中遵守安全规定,努力提高操作水平,严把质量关,较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4年7月,该犯获得考核积分3576.2分,获得表扬五次,2024年7月18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财产刑执行情况回函:本院已对(2020)鲁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马二东涉财产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附(2021)鲁04执40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22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4执40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已冻结划拨马二东171.36元,上缴财政,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院(2020)鲁0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马二东等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罪犯经执行法院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所列情形,没收财产执行情况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结合当前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其确无履行能力,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马二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罪马二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121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