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波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中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42号
罪犯李永波,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永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88597元。被告人李永波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永波的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永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于2018年1月4日送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8年6月25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7年11月16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蔑视犯下的滔天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沉痛伤害和打击,我现在回想当初自己的罪行,无比后悔。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无比自责。如果我能回归社会,我将尽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赔偿被害人的家人,争取得到谅解,再也不敢触碰法律红线,不敢越雷池一步,做一个守法的人”。
本次提请周期内,该犯基本能够服从管理,近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自入监以来共违纪扣分14次,共计扣168分。该犯入监执行时间较长,违纪次数较多,但违纪情节性质较为轻微,没有严重违纪情况发生。违纪发生后,经过警官同该犯多次谈话了解,该犯觉得刑期较长,改造积极性不强,改造态度消极,规范意识不强所致,通过监区警官心理疏导,该犯经过认真反思,认错态度较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违规违纪行为,在思想上、认识上有较大进步,决心在以后的改造中,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矫治自己的恶习。2024年3月之后,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出具《罪犯李永波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其中记载:“截止2023年1月6日,罪犯李永波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传平、薄其兰、刘真经济损失20万元。”该法院又于2023年7月24日出具《李永波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其中记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永波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作出(2020)鲁05执3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6月29日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之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23年9月7日出具《关于罪犯李永波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说明》,其中记载:“在(2013)东刑一初字第14号案审理期间,罪犯赵燕广、李永波家属分别向我院预交20万元作为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款。2020年1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执行该部分赔偿款,因案件改判等原因,两罪犯家属亦向我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赔偿款,后引发信访。考虑到赔偿款并非两犯罪个人财产,我院执行部门在经过查询等程序后,未发现罪犯赵燕广、李永波、周海波犯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经我院刑庭法官进一步调解工作,罪犯李永波、赵燕广家属同意将预交的40万元过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20年1月21日已过付完毕。综上,罪犯李永波共计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共计20万元。”罪犯李永波在《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告知书》中签字。该犯在《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中写到:“判决时年收入2-3万元,无存款。当前剩余劳动报酬。”该犯又单独书写了《财产申报说明》,其中记载:“我的犯罪不涉及赃款赃物。我无任何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我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相关执行工作,判决生效前名下无财产。我本人已离异,家中仅有父母2人。家庭经济情况以养殖为收入来源,年收入大约5万元。自判决生效至入监以来我名下有存款3000元左右(劳动报酬),无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该犯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记载:“李永波(身份证号:370521198902045216)系我村村民,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家庭成员有父母二人,均系我村村民,现在村内居住,自建有砖瓦房五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仅能满足基本生活条件。”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红光渔业办事处在该份《情况说明》下记载“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根据《消费、报酬、存款、资金往来一览表》显示,罪犯李永波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月均消费167元,劳动报酬月均168元,现有狱内存款2983.45元。民警就接受狱外汇款情况对该犯进行了询问。该犯回答到:“我2018年1月份到鲁中监狱服刑,当时从看守所带来了大约1000左右的生活费,后来过了大约2个月左右,家人给我打了4000元生活费,无其他接收狱外汇款的情况。”该犯的父亲李德武提供《情况说明》,其中记载:“我是李德武,身份证号370521196504265214,是罪犯李永波的父亲,现家庭成员有我与妻子张廷华,身份证号370521196803235226,家中主要收入来源为水产养殖,年收入大约5万元,李永波入狱后给他打的总共5000块钱,是我和他妈妈挂念他在狱内的生活,用我们俩个的生活积蓄打给他的,他没有任何财产,也没留给我们什么财产,在外面的时候反倒是经常向我们要钱。” 综合上述证据,未发现该犯存在违反《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423.2分,获得表扬奖励12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附:罪犯李永波卷宗材料共1卷2册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