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敬威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54号
罪犯陆敬威,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兴国村178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6)鲁02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陆敬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9458.50元(同案犯全部履行完毕);宣判后,该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以(2018)鲁刑终3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因陆敬威交通肇事,以(2015)宿城民初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敬威赔偿原告人民币423179.3元(未履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于2018年7月11日送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0月22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鲁刑更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6月27日起,现已执行满三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该犯入监以来有二次违规违纪行为,共计扣分达47分,其中2018年11月因未按时就寝被扣45分,2022年9月因违规晾晒衣物被扣2分,经警察教育,该犯认错态度较好,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自2022年10月至今再未违规违纪。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基本遵守规章制度,保持卫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187.7分,合计表扬十五次,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有二项财产性判项:第一项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洪云、陆敬威、孔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9458.50元。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的复函,2021年5月已由孔岁家属足额赔付完毕。第二项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宿城民初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陆敬威赔偿原告人民币423179.3元(未履行)。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以(2015)宿城执字第3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合其狱内消费、接收家属汇款、接收爱心款、获得劳动报酬、狱内账户余额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其确无履行能力,亦排除其存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敬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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