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振国减刑一案
鲁济微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001号
罪犯刘振国,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2017)鲁1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鲁刑核5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于2018年8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好逸恶劳,歪曲的价值观等主观因素,导致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于个人的罪行导致受害人失去了生命,让这两个好端端的家庭支离破碎,我十分后悔。”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虽然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存在三次扣罚,其中2021年8月因违纪被扣罚教育改造分150分,其他二次违纪共计扣罚26分,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8212.7分,获得表扬十三次。根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案件执行,至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单县终兴镇民政部门出具材料证实,该犯妻子目前为在保低保户。通过监区向法院电话核实、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进行交代说明、填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告知其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义务、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等方式,经审查,未发现该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该犯减刑案件系上批次省局退回案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振国卷宗材料共1卷1册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