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庆堂减刑一案
鲁济微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5001号
罪犯孔庆堂,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鲁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孔庆堂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刑终454号刑事判决,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孔庆堂限制减刑,并核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孔庆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于2017年2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入狱后,我深挖犯罪根源,在政府警官的教育下,我深刻的认识到,我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同时对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深感愧疚,我发自内心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错了,我真的太错了。恳求他们原谅的同时感谢党和政府给了我第二次生命,给了我好好赎罪的机会,今后我会更加积极的改造,用汗水洗刷自己的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用实际行动来回报党和政府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会洗心革面,弃恶从善,早获新生。”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虽然在2020年2月、2020年3月、2022年5月、2022年8月因违规违纪共计被扣罚38分,但情节均较轻,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至今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0739.3分,获得表扬十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该犯有特别严重情节,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起始时间酌情延长三个月至九个月。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五年五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庆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孔庆堂卷宗材料共1卷1册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