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清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泰安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13号
罪犯王清华(绰号“上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0)鲁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清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自2022年2月25日起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有悔过自新的愿望,以前在社会上不懂得敬畏法律,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入狱以来,通过监狱警官对我无数次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对家人带来的危害,也懂得了财富需要靠辛勤的、合法的劳动才能换来的道理,我自知刑期漫长,我将用刑期换学期,我会调整好心态,自愿接受改造,以好的改造成绩来弥补犯罪危害,请政府监督我、教育我”。
该犯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日常改造中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内容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改造行为,严格要求和约束自我,用心维护良好的改造环境,没有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2023年8月11日在监区组织的清监检查中,个人物品未按定制管理规定摆放,扣监管改造考核分2分。经警察教育后,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改正。
该犯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牢固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努力学习劳动技能,注重自我教育学习,历次考试成绩均能取得较好成绩。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劳动中扎实肯干,在梭织组生产劳动岗位上,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生产效率,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5月,本次报请期间共获得考核积分2863分,兑现表扬奖励四次。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18日回函证实:被执行人王清华已扣划并上缴国库的150.55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裁判生效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于2023年11月5日终结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清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罪犯王清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2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