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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鲁统伟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447号

    罪犯鲁统伟,别名“小伟”,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南县壮岗镇壮岗村1-79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青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鲁统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1334.1元(判决时交35000元);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4)鲁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人的上诉,对鲁统伟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于2016年6月16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现执行满五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主动汇报自身思想改造情况,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伤害,三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1334.1元,一审判决时付35000元,该犯及其父母表示一直想把剩下的赔偿履行完毕,但是家里确实困难,没有赔偿能力。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六次违规违纪行为,其中2019年1月上厕所期间脱离联号扣50分,2019年4月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推搡对方,后被及时制止,扣60分,2019年5月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现场纪律,集中学习时间看杂书,学习不认真,态度不端正,扣50分,2021年9月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对方,后被及时制止,扣90分,经过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作出深刻反省,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从2021年9月至今再未出现过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听从安排,严格落实安全文明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获考核分9709.8分,获表扬奖励十六次。该犯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完毕,三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赔偿251334.1元判决时已赔偿35000元,根据监狱实地调查结果,结合罪犯狱内救助、财产申报等情况,综合研判该犯确无履行能力且无《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统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附:罪犯鲁统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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