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娜娜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4]减有第29号
罪犯顾娜娜,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镇于家屯村23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鲁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顾娜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罪犯顾娜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以(2019)鲁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于2019年8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在跟他人去湖北运输毒品时,只自私的想自己的好处,没想过毒品会给多少家庭带来伤害和痛苦,让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并破坏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现在想想真的是社会上一大罪人,我决心在今后的余生都会严守法律的标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走好改造之路,无论以后从事何种职业都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该犯在报请期间,基本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3次违纪,共计扣罚115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遵规守纪意识有明显的提升,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老师,虚心求教,独立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作为班组机工,曾因违反工艺质量管理和设备管理规定受到扣罚,经批评后能够遵守劳动现场纪律,提高生产劳动技术水平,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能够服从工序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5月份,该犯考核积分6951.8分,获得表扬十一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鲁02执6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顾娜娜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娜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罪犯苏效丽卷宗材料共 1卷1册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