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康明梅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女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6号

罪犯康明梅,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义河村119号。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鲁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明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2018年12月24日起。于2018年12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基本端正,如该犯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无申诉,自入监以来,通过警官的悉心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我对自己所犯的的罪行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我之所以能够走到违法犯罪这一步 ,首先是因为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应该合理合法的通过正当方式去解决,而不应该生出恶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生活中对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太低,在关键时刻以自私自利,毫不考虑他人的感受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永久伤害,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我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决心以主动积极的改造态度,以勤奋努力的改造行为去洗涤自己的罪恶,摒弃旧我,重塑人生,我会好好珍惜政府给予我的改造机会。”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基本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 2022  12月份因不佩戴口罩,消极应对监狱人民警察管理扣监管改造分 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近期改造表现较好。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 12次违纪,共计扣罚159分,犯错后,经过教育,该犯能够认真进行反思,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近九个月无扣罚出现,遵规守纪意识增强,总体改造表现较为稳定

该犯能够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周期内存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违规违纪行为,经过批评后,能够认错改错,努力学习,尊重老师,后期考试成绩达标。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基本做到遵规守纪,周期内存在违反工艺质量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违规违纪行为,经过扣罚和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在日后改造中提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工艺质量要求,服从劳动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改造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经警官批评教育后能积极改正,近期能够做到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该犯截止到2023年9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795.7分,获得表扬奖励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明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罪犯康明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90 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