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炳全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10号
罪犯刘炳全,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乐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以(2013)潍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4403.2元。一审判决后,刘炳全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鲁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炳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于2015年1月21日送鲁西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3月15日调入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8月1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鲁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由于自己的贪、嗔、痴才犯下了这么大的罪,我已经深深的认识到自己的傻和一时冲动使被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痛和痛苦,我现在万分后悔,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给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使被害人的孩子失去了爸爸,使被害人的妻子失去了丈夫,我对不起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在这里我真诚的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我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恶,我现在每天都在忏悔,我认真学习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其中的道理,运用到言行中,学习好的东西,真正改正自己,好好改造,弥补错误,重新做人。”
通过鲁西监狱出具的罪犯刘炳全改造情况说明及审阅该犯档案材料了解到,该犯入狱初期较为积极,之后表现较差,在2016年9月因违纪受禁闭、严管、扣分处理,禁闭后仍表现一般。2018年至调离鲁西监狱前经过监区干警多种攻坚转化改造措施,该犯改造表现日渐好转,接受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未出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该犯在鲁西监狱服刑期间受到多次扣分共计99.4分。
该犯自2021年3月15日调入潍坊监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方向,积极进取,遵规守纪,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不幸和痛苦,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改造中深挖犯罪根源,不断增强悔罪和改造意识,无违规违纪导致扣分的情况发生。
该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在各类考试中均取得了合格以上的成绩。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能够不断学习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文明规章,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23年7月,该犯考核积分8672.4分,获得表扬奖励十四次。该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民事赔偿未履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炳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罪犯刘炳全卷宗材料共1卷3册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