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江志浩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北狱减建字[2023]减有第34号
罪犯江志浩(绰号大吉),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永安委十一组。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4)潍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23193元(二审审理期间已赔偿)。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江志浩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鲁刑终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江志浩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于2017年1月17日送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8月2日调入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6月1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
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但是认为量刑过重。通过警察的教育,自2023年2月起,该犯表示能够服从法院的判决,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和不良影响,我真诚忏悔”。
该犯潍北监狱服刑期间,2017年7月因违规,扣考核分10分;2018年7月因用剪刀企图自杀,扣考核分150分。北墅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因私自持有非狱内超市购买物品,扣考核分30分;2020年2月因琐事与他犯争吵,扣考核分30分;2021年3月因私藏危险品扣考核分200分,并实行高度戒备A级管理;2021年12月因文史哲考试不及格,扣考核分5分。2021年12月21日高度戒备A级管理结束,于2021年12月22日调入一监区服刑改造。自调入一监区服刑以来,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近期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7105.6分,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该犯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志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江志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