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公开 > 减刑假释 > 立案公示

罪犯张成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淄狱减建字(2023)减无第4号

罪犯张成,曾用名张鹏,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07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鲁刑核50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于2021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自入监以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我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决意分手后,因钱财问题发生争执,在被害人租住处用铁锤将其击倒后,致被害人死亡。我的罪行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对社会更是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对国家和谐稳定发展也带来了不良影响,我的罪行使我进入深深的自责当中,通过不断学习和监狱警察的教育,使我在法律意识和思想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我真诚的对被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我错了。我服从法院对我的公正判决,我认罪悔罪”。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3次违纪,共计扣罚25分,其中,该犯在2022年10月16日联号单独行动被监狱通报,其负互监责任未及时发现、汇报,扣减监管改造分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2781.2分,获得表扬四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回函证实罪犯张成无财产判项。监狱于2023年7月14日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询到与该犯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经对罪犯张成本人进行询问,该犯自述没有关于本案的财产性判项,也未收到任何涉及本案的民事诉讼。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附:罪犯张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99页

关闭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