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帅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青狱减建字[2023]减无第353号
罪犯金帅,绰号“大帅”,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振兴派出所胜利街永青村6组,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2019)鲁10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金帅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鲁刑终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金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于2021年12月2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其在2022年评审鉴定表中写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认清自己的身份端正思想”。
该犯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自我要求,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观念,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听从安排,注意劳动安全,及时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3年6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943.9分,获得表扬三次,死刑缓期执行期已满二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监狱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