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五个转变” 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综述
【耕读潜修】
7月7日,由《人民司法》杂志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承办的“德州杯”家事审判论坛在德州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论坛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出席论坛并作总结讲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甲天到会致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获奖论文作者和试点法院代表共200余人参加论坛。论坛对“德州杯”家事审判征文获奖论文作者进行了表彰,部分试点法院工作交流了试点典型经验,分“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家事审判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完善”四个主题版块进行了深入研讨。
江必新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法院部署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山东法院高度重视,家事审判改革呈现良好态势。各级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推动“五个转变”。一要转变工作理念,更加关注实质正义,充分考虑诉讼主体的差异性,注重维护家庭和谐和人性尊严;二要转变工作方式,关注家事案件的多重类型化,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着力一揽子解决家事纠纷;三要转变工作机制,推进各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加大专业团队和辅助团队的协同配合,形成多元化解家事纠纷的合力;四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创新,积极作为,加强案外调查研究,提高家事案件的审判效果;五要转变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思维相结合,重点突破与配套制度相结合,破旧立新与反向预设相结合,个案效益与制度效益相结合,实践推进与规范形成相结合,使改革落地生根。要通过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大动力,不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
会上,山东德州中院副院长李文铎介绍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工作机制,浙江温州中院副院长杨际平介绍了两级法院一体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上海普陀区法院副院长唐敏介绍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深圳宝安区法院副院长张艳红介绍了家事综合协调解决机制,浙江青田法院院长徐蓓姿介绍了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点评认为, 家事审判改革不仅是诉讼程序的改革,更是审判理念的改革,要做到法理情的统一;要实现实质公平,保护弱者的利益,同时通过柔性审判,修复当事人感情亲情,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家事法官要兼具法学素养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心理素质和人文情怀。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方芳点评认为,家事审判改革迅速推进,契合了司法审判需求和人民群众要求,体现了司法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一、家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敏以家事司法的人性化为主题,系统阐释了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思路,即通过家事司法的专业化、家事司法的人性化、家事司法的社会化三条基本路径,发挥家事司法的司法和社会两项基本功能,最终实现家事正义这一终极目标。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任容庆认为,家事司法需要兼顾“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需要整合“裁判机能”与“社会机能”。提出了法院解决家事纠纷的四重机制:以司法裁判为主的家事诉讼机制,以附设调解为主的家事调解机制,以司法服务为主的家事福利机制,以司法培育为主的家事辐射机制。同时提出多重机制的构建思路:家事诉讼机制的实现路径必须依托于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其他三项机制可以通过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家事服务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艳丽以2012年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为参考,阐释了家事事件审判程序多元化的四项基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家事审判组织和人员的专门化、家事事件的类型化,认为我国家事事件审判程序多元化构建应该坚持社会与司法相结合、调解与裁判相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三项原则,在家事事件的社会调解、法院调解、法院裁判中注重程序前置、程序衔接,促进家事事件解决。
山东武城法院院长陈晓静以本院改革试点经验为基础,提出家事审判改革的四个关键路径:一是突破改革瓶颈,构建党委领导下的制度机制多元化;二是细化人员分类,组建多方参与的家事特色团队;三是注重理念转变,职能延伸助树正确婚姻家庭观;四是理论实践融合,全方位提升司法能力和素养。
江苏徐州贾汪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从离婚纠纷案件结案方式创新与实践的视角,通过离婚案件调解现状、调解结案方式创新、结案方式创新设计目标、离婚案件类型划分、冷静期的类别适用、疏导调解方法步骤、冷静期疏导机制原理在判决中的拓展使用、问题解决及前景展望八个方面的阐释,对“感情冷静期疏导机制”进行了全方位解析。
山东法学会婚姻法学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丽萍教授在点评时指出,家事审判改革是在法律程序中真正体现家事审判的特殊性,以人为本,从侧重于财产性权益保护转变到全面关注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和财产利益,消除传统审判与民事调解、法律与人情世故之间的冲突,适时体现司法温暖和柔情。家事审判改革需要多学科的学者专家们协同创新,提供科学论证和解决方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爱武教授在点评时指出,一般民事司法正义是以理性经济人为背景、为对象、为前提展开,而家事司法以家事案件的人为裁判对象,涉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隐私利益等人性化利益保护,家事正义具有个别化特点,需要进行人性化改革。家事审判改革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最高理念,在具体实践中实现儿童利益损害最小化。
二、家事审判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江西婺源法院法官助理郎燕玲认为,未成年人在家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人格保障权、法律援助权、遗产继承权、监护选择权、抚养教育权、共同生活权、自主探望权、家暴排除权,当前司法实践中,除遗产继承权得到较好保护外,其他权利不同程度上处于旁落状态,而“家本位”传统文化深厚、泛化式法律规则居多、客观化制度安排局限、专业化审判队伍缺乏、封闭式程序运作制约、流水线办案模式则是主要原因,应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创建家事诉讼规则、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创新家事审判原则、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改革家事诉讼考核机制等六个方面,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湖南高院研究室法官助理童飞霜认为,关于死亡婚姻中未成年子女抚养人的确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但随着时代发展和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理念变迁,已经不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检验。因此,应从规范基础的价值纠偏、司法传统的理念转型、认定过程的方法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并引入大数据技术,以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子女抚养人确定标准的客观化。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华认为,应当将心理学、社会学等视角纳入综合干预家庭暴力模型,强化受害人中心主义理念,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利益,充分体现对国家对人权的有效保障。应从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学、社会学及法律视角切入,提出家事改革领域下综合干预家庭暴力模型的构建路径策略,规范与完善司法救济机制,进而加强心理、社会学与法律干预机制的有效性。
浙江天台法院法官助理林娴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在立法层面规定粗糙,司法层面应对尴尬。从长远制度完善角度分析,应及时确立遗产清算制度,包括建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完善遗产管理制度、确立遗产债权公示催告制度。同时,针对诉讼过程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适格被告的确定、关联事实的查明、终结之后遗产追加分配问题,特别是无人继承或无法查明继承人的诉讼进路,应予以及时明确。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赵信会在点评时指出,家事审判法官应具备担当意识、创新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制度,创新家事审判代理机制,突出未成年子女主体地位,向弱势一方倾斜,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实现家事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客观化、科学化。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艳丽在点评时指出,应针对家事审判中的薄弱环节和典型领域,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角度入手,从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出发,提出具有相对性的意见建议。坚持实质公正原则,建立社会机制和预防机制,坚持多学科、多角度、多领域参与,多管齐下,综合干预。
三、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安徽马鞍山中院法官焦明君提出,要把家事法官转变为改革之源,加强家事法官心理建设,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培养和增强法官对当事人的疏导和矫正能力;要完善家事审判配套机制,成立专业化家事法官队伍,调整家事案件评估考核体系,借助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缓解家事法官工作和心理压力,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家事矛盾真正“案结事了”。
江苏高院民一庭审判员吴艳提出,心理干预机制对更新审判理念,实现家事审判修复治疗功能、重视人格利益的审判职能转变、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具有助推作用。在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上,心理干预机制有利于一揽子解决多发的家事纠纷、查明事实和预判审判效果、促进家事审判专业化、防治家庭暴力。在家事审判队伍建设方面,通过招聘专业人员、组建心理团队、购买服务方式拓宽了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度,同时三员职能整合能提高审判效率。
山东高院法官助理周蓉蓉提出,将心理学的介入纳入家事审判改革总体布局,进行系统化、制度化安排,通过法学与心理学的“化学反应”,将刚性的法律与柔性的心理干预制度、应急机制相结合,实现心理调解全程介入,对当事人克服心理障碍、缓解情绪对立、弥合情感创伤、修复家庭关系具有积极作用,从根源上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件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重庆一中院研究室综合科科长王坤提出,以家庭本位理念为指导,构建离婚冷静期的体系机制,细化启动运行操作流程,发挥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充分利用冷静期制度为多元化机制引入提供的新机遇,规范诉调对接制度,适当延长家事审判审限,不断创新配套措施并持续供给,把柔性司法与家庭理念渗透到家事审判的每个细节。
湖南衡东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海鹏介绍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二次判离的潜规则及其危害,提出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确立适用范围,法院主动介入干预,合理适用终止撤销,保障相应配套制度运用。
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乔志宏点评指出,家事审判改革引入心理学非常有意义,通过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和心理疏导员的职能合作,可以促使家事法官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准确的诊断评估报告,从而保障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最大化,最大程度化解家事纠纷。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谢勇点评指出,在法律实务方面要正确把握离婚诉讼二次判离的尺度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实际,着重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在学术研究方面不但要关注家事心理学,也要关注社会学、家事伦理学、家事经济学,不断开拓家事审判改革理论研究范畴。
四、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则的完善
江苏泰州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周军生提出,家事调查制度是职权探知主义在家事审判领域能否得到贯彻的关键,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家事调查制度确立了借助外力培养队伍的模式,这一模式在工作中既有成效也存在弊端,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在制度上作更系统的调控和更有力的规范。
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家事未审庭法官、研究室、审管办副主任李文超针对家事纠纷调解提出创新观点,通过实证的、类型化的分析,结合“靶向式”治疗等理论,运用多元素体系化构建的视角,从调解预期、调解尺度、调解方式三要素入手,对家事调解模式进行了体系化的再构建。
黑龙江高院农林庭法官宣璇提出,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特殊证明标准,在婚姻效力、婚姻关系和法定继承案件的处理上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在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亲子关系的认定方面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对于解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与家事案件证据之间的冲突将起到很好效果。
山东德州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家事审判团队法官王玉敏提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审判规律、改革目的和道德规范,客观全面地总结分析各种“温情判决”的利弊得失,深入研究家事判决书说理模式的法理基础、当前状况和发展方向,努力打造既符合先进司法理念又贴近社会现实、既反映优秀传统文化又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家事判决说理模式。
上海奉贤区法院法官助理朱跃星提出,我国家事案件执行机制的构建应注重三方面:一是明确在家事案件执行中坚守保护私益与公益相结合的目的;二是树立谦抑执行理念和分类调控执行理念;三是构建三项执行举措,即扩展协助执行群体、丰富执行手段、注重立审执兼顾。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教授刘爱萍点评指出,家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要在遵从法律规范和诉讼规则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有风险,进入诉讼程序的家事纠纷存在着证据不充分、裁判结果的执行不能等一系列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完善的家事审判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则,对党委政府、法院、当事人、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司法实践是完善立法的一个必要途径和来源。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秀华点评指出,家事审判证明标尺不是恒定不变的,在一定情形下可移动并富有弹性,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人权理念和意识,站在严谨科学和规范的视角加以研判。
杜万华副主任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江必新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五个转变”的要求,为下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打下重要理论基础。事实证明,两年来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方向正确、措施有力、成效明显。下一步,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家事纠纷机制,积极探索家事特别诉讼程序,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构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人员管理模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新时代新起点上,继续扩大和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转载自《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8月上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