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起步到进阶--重读《裁判的方法》
初入法院时,领导推荐给我《裁判的方法》,读过了,但并没有深刻的体会。在法院工作数年后,重读这样一本写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作者自序中题献)的书,心中别有一番滋味。
《裁判的方法》是梁慧星教授根据在法官培训班的讲稿整理而成,主要阐述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包括民法解释学概述、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和利益衡量五章,为法官的实务操作提供指引和帮助。
民法解释学又称法学方法论,在法学院中有专门的课程来讲授。而法官如何运用三段论的逻辑公式来认定事实,如何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对三种找法可能,即有法律规定时,对找到的条文进行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规则时,由法官创设规则(即漏洞补充);遇到不确定概念时,结合本案事实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即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梁教授主要探讨的。
第一种情况下的解释,又称为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了十种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这些方法,对于未来将拿起法槌、身为法官助理的我们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方法不仅让我们学习如何“找法”,更让我们在面对法条的时候,能立体地、深入地、全面地学懂弄通做实,能把法律和实际生活、学说理论、域外智慧等结合起来,从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除此之外,在面对无法律可循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以及如何将不确定概念进行价值补充,都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尊崇者,更是法律的践行者。梁教授的这本书,骨干清晰,逻辑缜密,语言平实,却阐幽发微。他运用了丰富的案例,深入浅出,把枯燥的法律问题讲述清楚,读后深感获益匪浅。
怎么修炼,才能将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得炉火纯青?在我看来,这不仅需要理论武装,更需要大量实战案例的磨砺。正如梁教授在附录4中提到“转换法官法律知识结构的建议”时指出的,“在法学院的课堂中,我们学习的是一整套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构成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而进入法院、担任法官之后,还没有将这套法律概念体系转换为现行法律条文体系。而法律思维是规范性思维、紧扣法律条文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只能(必须)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条文),而不能依据法律概念或者法律理论。”所以,作为法官,要深入理解法条,不仅是从字面理解,也要掌握法律条文在法条体系中的逻辑位置、与其它有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更要结合立法目的、时代背景、实务操作中的惯例来理解,并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形灵活运用。在缺失规则的时候运用生活经验和智慧创设规则,通过利益衡量进行价值判断,并在具体问题上进行适度的补充。
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要成为一个好法官,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社会经验、公正的伦理素养、清晰的表达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万变不离其宗。在任何年代、任何法域,法官的人格、技艺都是职业素养的核心。当前的司法改革,对人员进行分类,是为了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但是,判案的还是那些人,如何让这些判案者素质更高,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呢?我认为,人员分类与激励、保障,解决的是当务之急,而长远之计,是代际传承,包括一代又一代法官的精神信仰、学习习惯、处事方式和实务经验的传承。这种传承,需要留住根,留住血脉,把法官职业伦理和职业技能上升到文化层面,不断繁衍和传授下去。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作为新时代的法官助理,读《裁判的方法》,深刻体会到对法条理解吃透、对实践领会参悟、对方法拿捏得当的重要性。深耕法院这片沃土,法学方法论是每一个法官的必修课;而实践中百转千回的运用、体悟与创造,则是法官一生的修行。知行合一,在理论的滋养中生发悟性,在实践的磨砺中收获灵感,一个案子接着一个案子办,这才是法官助理的成长和进阶之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