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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鲁锦”有了法律“保护伞” 山东法院发布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中国网2

 

  中国网新山东827日讯 (阚金剑) 27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晓华向社会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2001-2021)》。

  刘晓华介绍,自2001年山东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以来,截止到2020年,山东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8825件,审结96313件,收结案数居全国前列,受理案件类型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与各种方式的市场竞争行为,涉及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随着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山东法院坚持精品意识,勇于审时度势,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产生了一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其中,4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15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36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在加强科技成果保护,激励科技创新方面,济南中院审理的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创新性地解决了通讯领域实质性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指出专利方法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自然再现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该案系全国首例“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

  在加强商标权保护,服务品牌强省战略方面,山东省法院审理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指出地域性商品通用名称是在该地区普遍使用并能指代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依法认定“鲁锦”是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企业在表达商品名称中的使用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该案体现了利益衡量和平等保护的原则,规范了我省棉纺织产业生产和销售秩序,促进了鲁西南地区鲁锦产业整体发展,在我省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加强著作权保护,助力文化强省建设方面,山东省法院审理的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省法院在正确认定作品独创性、界定复制与演绎行为及对停止侵权变通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体现了对文化创造者权益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而且对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该案系全国首例对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

  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方面,山东省法院审理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网络接入服务商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商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人为干预,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悉,该案是山东全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0批指导性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在强化平等保护,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山东省法院受理的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际通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山东省法院立足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正确评价,明确了被诉侵权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正品商品上擅自加以包装并标注自己商业标识的行为,损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该案划清了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刘晓华介绍,今后,山东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精品案审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与完善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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