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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汽车消费者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人们对交通出行便利性的需求增高,汽车消费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中,消费者往往诉请退车、退款,并要求惩罚性赔偿(车辆价款的三倍)。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涉案价款较高。因标的车辆价款自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甚至上百万元,加上消费者赔偿三倍车款的诉请,此类案件标的额往往高于其他消费类案件。

  交易过程具有持续性。在汽车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在车辆交付前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或待车辆交付时支付尾款,其间还涉及购买保险、缴纳税费、开具发票、办理登记等诸多需要买卖双方相互配合完成的事宜。

  涉案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以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主。由于汽车品的生产制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仅从外观很难发现隐蔽瑕疵,因此部分经营者以旧充新、隐瞒维修事实等,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车辆。

  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汽车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和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为搜集证据往往付出较多时间、金钱成本。

  为此,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消费者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注意审查销售者的销售和经营资格,向销售者详细了解车辆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注意阅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注意保留商家对车辆的宣传介绍、收(送)货凭单、定销货单、支付货款凭证、转账明细单、产品说明书等证据;对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和宣传,应要求其提供与承诺和宣传内容相符的宣传资料,或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对相关内容予以固定;在支付货款后,应要求销售者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销售者印章,实践中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售价不一致的情况,消费者应特别注意;当消费者希望通过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并且在该机构的鉴定评估范围内委托鉴定。

  最后,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方面:对车辆相关信息应如实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仅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会影响商誉;提高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养,了解汽车生产、销售相关法规、政策,熟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避免不当行为引发纷争。

  胡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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