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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非法捕捞被抓获,法院判决他们用这种方式来“赎罪”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

  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妻子孟某某,雇佣人员共同在微山湖禁渔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威胁湖泊生态安全,损失评估为直接损失为120元,间接损失为鱼卵的损失量为224.1万粒。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等六人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80元。

  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被告刘某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鱼的侵权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

  “南四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湖内各类水生生物众多。为确保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地政府在南四湖设置了禁渔期和禁渔区。”山东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介绍说,刘某某等人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人民法院秉承环境修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被告人投放鱼苗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案当庭宣判后,在微山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县渔管委等部门的监督下,六名被告人将1120尾微山湖鲤鱼幼鱼投放到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其意义更侧重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最终让每一位公民以主人翁的姿态来保护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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