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兖州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并公开宣判了3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依法对3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了拘役并处罚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刑事处罚。
据悉,上述3起案件的被告人张某霞、孙某年、孙某雨自2019年以来分别在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办事处北湖村(农贸市场)、东关大街等地从事餐饮服务,主要制售油条、发面油饼等早餐类食品。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在经营期间违规超量使用或添加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致使铝含量严重超标,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近年来,兖州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基础上,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抓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战略的宣传、培训活动20余场次,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战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系万家,诚信经营莫违法,一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因小失大,否则可能触犯刑法,付出惨重代价。
【相关法律政策】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4日发布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规定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标准为≤100mg/k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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