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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申请人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申请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我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我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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