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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29日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起诉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原被告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能收到法院诉讼文书的原被告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日期。起诉人填写有疑义时可向立案材料预检室询问。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起诉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预交案件受理费。起诉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同时提供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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