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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了解一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9日

  裁判要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适用,需注意的是留置权虽是一项法定权利,也并非可以由债权人随意设立。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先要了解其成立的条件和前提,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了解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否则,留置权人可能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付快运费18000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乙公司委托其职员在甲公司处办理发送货物业务,按期结账。2019年12月底,双方对账,乙公司欠付快运费17000余元。2020年1月期间,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发货欠运费1000余元。乙公司共欠付运费18000余元。乙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运费。对诉求的金额不认可,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并辩称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发货,导致乙公司对案外人违约,造成较大损失。乙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货物及违约金损失共计28000余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主张与乙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提交了证据予以证明,乙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快递运输业务,确实欠付快递费,但对金额有异议。本院依法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本诉的争议焦点为:一、欠付快运费的金额;二、逾期利息及费用的承担。反诉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诉称的损失。

  对于本诉争议焦点一,乙公司与甲公司对账确认的17000余元的运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18张快递小票载明的1000余元运费,已经乙公司时任工作人员毛某认可,该部分运费已实际发生。故本院认定,乙公司欠付甲公司快运费18000余元。对于争议焦点二,乙公司拖欠快运费18000余元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未作约定,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给付,应以甲公司明确向乙公司要求给付案涉金额快运费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对于利率,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乙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其实际损失为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对于反诉的争议焦点,依据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规定,在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运费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留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的情形。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其货物损失及违约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快运费18000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乙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作为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权利设定仅限于动产。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基于法律的规定:第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要求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行使留置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债务已经到期但是债务人没有清偿;第三、债权人占有的留置物应当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不相抵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相应留置权的实现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确定履行债务宽限期;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3、宽限期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此时,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以下权利: 1、在债权未受清偿之前的继续占有权;2、收取孳息权;3、必要保管费用求偿权;4、优先受偿权。

  行使留置权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留置权人也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即:1、如留置物可分,则只能留置与其担保的债务价值相当的物品;2、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3、不作为义务,即不得使用、出租留置物及在留置物上再设担保的义务;4、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应当严格遵循相关义务规定,否则可能承担丧失优先受偿权、返还原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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