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法院高度重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严格贯彻落实“三项规程”相关要求。2017年-2019年,共办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916件,其中速裁程序当庭宣判8件,占全部案件的1%,简易程序当庭宣判145件,占全部案件的15.8%,普通程序当庭宣判150件,占全部案件的16.4%。
一、相关刑事审判工作情况
1、关于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曲阜法院刑庭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宣告无罪,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防范冤假错案,2017年至2019年以来,共判处无罪案件1件,检察院撤诉案件4件。
2、关于保障律师辩护及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情况。我院联合市司法局设立市法律援助处驻我院的值班律师工作站,市法援处定期派驻律师驻点值班,及时与当事人、与我院沟通联系,为进一步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切实保障。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且不主张自行辩护的案件,在案件审理前全部为其指定辩护,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情况。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行格式化法律文书,最大程度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检察机关可不制作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和公诉意见;庭审阶段,公诉人可不宣读起诉书,不进行法庭讯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简略宣读起诉书,一般不进行法庭讯问,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公诉人可仅对证据名称及所证事项作出说明,无需详细宣读或出示。
4、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部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分工,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工作做法
一是加强学习领会,实现理念先行。将“三项规程”纳入刑事审判工作要求去部署落实,在思想认识上做到高站位、高层次、高效率。加强政策领会,利用空闲事件组织全体刑事法官进行封闭式学习,系统掌握“三项规程”的内容要义。
二是跟进改革要求,创新工作举措。从技术手段着手,设立专门同步视频作证室,为出庭作证人员提供物理隔离、个人信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等措施,消除顾虑,解决涉黑涉恶等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从规范流程上手,制定《庭前会议准备告知书》《庭前会议笔录》《庭前会议报告》,修改《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全面规范审判流程。
三是加强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共识。建立有效会商机制,实现“四方”沟通到位。积极向党委政法委、济宁中院报告,争取政策支持,在曲阜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沟通会商机制,形成公、检、法、司四方聚力格局,认清改革发展方向,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协调达成共识,实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密切配合到位,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四是创新流程管理,提升审判质效。规范重要环节运行规程,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把回避、管辖、举证方式等问题提前解决清楚,对双方意见、证据有针对性的分类处理,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庭前会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机制,提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可操作性。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倒逼控辩审三方的理念转变。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管控效果。重构审判团队、合议庭职能,对涉黑涉恶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梳理类型案件中的法律法规,统一裁判尺度。建立刑事审判团队案件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通过案件分类监管、专业法官会议等形式,实时掌握团队运行情况,加强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管理。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均对“三项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运用和实践,但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较少,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侦查环节取证过程中程序瑕疵较多,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容易、排除难;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效力缺乏法律支撑,庭审中重复宣读,甚至前后不一;指定辩护耗时较长影响审判效率,实践中从法院向援助中心发函到承办律师与法院联系,时长从三个工作日到一个月不等,导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难以实现快办,大量案件难以快速审结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要进一步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同类案件量刑的公平和公正。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和刑事审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司法机关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强化工作合力。
二要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有利于减少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意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在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上依法给予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辩护权充分发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和承办律师与人民法院联系的时限;明确指定辩护人阅卷时限,并对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规定;建议对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由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延伸至庭审各个环节。
四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工作队伍。积极强化司法审判力量,满足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1:1的配置比例,缓解刑事审判工作 “案多人少”的矛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释法说理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优化审判司法环境。围绕社会中心工作,找准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严惩各类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等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扩大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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