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即将到来,曲阜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审判试点基层法院,也已走过了7年的审判历程,案子由少到多,审判由粗到精,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经验日渐丰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日渐完善,本文系统地总结了曲阜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规律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方案和建议,具有一定的承前启后意义,可以作为今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的有益借鉴。
曲阜法院近年知识产权
审判工作调研分析
曲阜法院自2013年底经最高院批准获得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后,收案数量逐年递增,在审理中也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基层经验和建议,我院梳理近三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总体态势,总结审判过程中的经验与困难,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了调研分析。
一、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总体态势和特点
2013年底,曲阜法院获得最高院的批准,成为全国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之一,自此开始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017年12月,经山东高院指定,曲阜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并于2018年3月开始,受理发生在济宁高新区、济宁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泗水县、微山县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
(一)收案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17年,曲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30件。201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160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6件。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396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4件。2018年至2019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无收案。从案件数量上看,在“三合一”改革及管辖区域扩大之后,曲阜法院知识产权收案数量大大增加,尤其是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长148%。
收案数量的逐年攀升体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意识逐年提升,也反映出知识产权维权现象不断从大城市下沉到中小城市和乡镇。长久来看,鉴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以及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未来几年内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收案数量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三合一”收案类型中以民事侵权类为主。自2018年3月开始,我院知识产权审理模式实行“三合一”,即凡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纠纷,均由知识产权专业员额法官进行审理。三年来,我院知识产权纠纷收案以民事侵权类为主,共计586件;刑事类案件较少,共计10件;无行政类案件。这反映出在县区一级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多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侵权行为,一般很难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而涉及行政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因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多位于北京,该类纠纷一般不属于地方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受理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纠纷极少。
(三)民事侵权类纠纷中以侵害商标权为主,但案件类型逐渐多元化。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30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29件,占比96.6%;201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160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137件,占比85.6%,著作权侵权案件22件,占比13.8%;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396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265件,占比67%,著作权侵权案件108件,占比2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20件,占比5%。可以看出,近三年来侵害商标权纠纷在民事侵权类案件中占大多数,但所占比例逐年递减,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
(四)维权主体以外地为主,本地维权意识逐步增强。2017年,我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原告方全部为外地维权主体,曲阜市本地无维权案件。2018年,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出现2件维权主体为济宁市范围内的自然人,案件类型均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有1件案件的受害人为曲阜市本地的知名企业。2019年,本地维权民事案件显著增多,共计26件,案件类型多元化,包含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虚假宣传纠纷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有1件案件的受害人为济宁市范围内的知名企业。以上数据反映出我院受理案件多以外地品牌维权为主,但本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正在逐渐提升。
(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涉案产品和侵犯罪名较为单一和集中。2018年,我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件,其中5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罪,1件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我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件,其中3件为假冒注册商标罪,1件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涉案产品上看,主要集中在名酒、名烟等产品上;从罪名上看,我院受理的案件全部为商标类罪名。
(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呈现年龄偏低、学历较高的特点。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年龄跨度较大,但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为35岁以下的案件占比70%,呈现年龄偏低的特点;且被告人中含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案件占比50%。分析上述案件特点的成因,知识产权案件中多涉及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制假、造假技术,在销售渠道上也多种多样,往往只有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可以完成犯罪行为,故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人年龄偏低、学历较高的特点,这种情况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
自2013年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后,曲阜法院已积累了近七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在我们的审理过程中,很多旧问题往往反复出现,也时常有一些新情况发生。
(一)侵权人对维权行为的“抵触心理”与国家 “加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政策之间的矛盾。“他们就是来讹钱的”、“我们不是生产商,为什么要找我们”、“我们不是故意的,不应该赔这么多钱”……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此类声音不绝于耳。分析来看,近三年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告为小型销售商的案件占比90%以上。不少乡镇或城市郊区的个体工商户对这种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充满愤怒,对职业“打假”律师更是“深恶痛绝”,甚至认为司法机关与律师“同流合污”,欺负本就赚钱不易的小老百姓。在审判过程中,有些维权律师甚至也表示这种“维权”行为已经“变味”了,形成了专业谋利链条。这种心态为我们的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也与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政策倾向背道而驰,矛盾尖锐。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来扭转被告的这种心理,不断向他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目前这种情况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扭转,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二)损害赔偿标准模糊,“酌定赔偿”适用率较高。2017年至2019年,我院判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149件,其中适用“酌定赔偿”的判决数量占比100%。“酌定赔偿”适用率高、同类侵权产品在不同法院的赔偿数额存在一定差异,在全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上都是一个普遍现象。这种状况加剧了侵权人对损害赔偿数额的质疑。究其原因,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赔偿数额的规定,均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利益给予赔偿;前两项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决50万元以下(著作权法)或500万元以下(商标法)的赔偿。这种法律规定下,因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举证和查证均很困难,且没有具体可依据的量化标准,导致法院一般不依据此两项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以侵权行为性质、合理开支等情节判决酌定赔偿。
(三)公证书乱象频发。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原告举证的主要证据有权属公证书和侵权保全公证书,公证书系此类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而我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保全证据公证书往往出现很多乱象,具体包括:1.公证处的地域管辖混乱,即公证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公证处的地域管辖范围内,违反相应公证法规定;2.公证申请人与案件权利人无关,即公证申请人在受委托保全的事项之外附带保全了其他多种产品,与公证法相应规定相悖;3.公证书出具时间超出法定期间,违反相应公证法规定。以上现象反映出权利人多为委托他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证据保全,往往出现为了节省开支或图方便而违反公证法的问题,导致公证书的合法性频遭被告方的质疑,为案件裁决或调解带来一定困难。
(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与小权利人维权的矛盾。在我院近年受理的一批KTV店面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录像制品的案件中,部分被告方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合同并交纳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仍有其他权利人来进行维权,导致被告方既向集体管理组织交纳费用,又要承担对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赔偿。这反映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一些缺失和漏洞。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自愿加入,代表的会员有限。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专业的维权能力,能够有效维护会员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著作权人基于制度环境与自利动机不能充分信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只能获得部分著作权人的授权[1]。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非会员小权利人单独进行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极大地抑制了KTV等经营者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积极性,也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审判工作做法和有效经验
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收案量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我院不断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审判工作方法,对此积累了一些审判经验。
(一)集中开庭,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针对我院知识产权关联案件较多的情况,我院采取集中开庭、合并审理的庭审操作模式,破解了案多人少的困境。每周庭审次数4-5次,每次庭审合并审理3-4件案件,既提高了庭审效率,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快审快结的良好效果。例如,我院在2019年受理“联华超市”商标的20起关联案件时,先行在两日内集中开庭8件,在12起案件尚未开庭时即实现20起案件全部调撤的结果,当事人对审判质效也非常满意。
(二)多元化解纠纷,调撤率创新高。2017年曲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28%,2018年调撤率64%,2019年调撤率73%,调撤率逐年提升,调解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的做法主要包括:一是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程,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就了解个案性质,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新型通信工具传递信息,减少维权人或代理律师的往返次数,降低诉讼成本;二是注重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工作,因为侵权方对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抵触情绪较强,所以释法说理就显得尤其重要,只有用法律说服侵权方才能真正让被告积极配合调解和裁判。
(三)多途径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市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院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法工作,积极尝试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1.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案说法,警示他人。例如我院于2019年6月份,在济宁综合频道《联播济宁》新闻节目的“法院纵横”栏目里宣传了我院对“联华”商标纠纷的审理情况,并普及了相应的法律规定。2.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2019年9月,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走进本地上市企业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法律讲座,介绍了企业如何开发商标和专利,并交流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途径,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好、更高效的司法保障。3.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我院在每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印发宣传彩页和普法手册,走上街头进行普法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严格把握缓刑适用,加大重点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入罪门槛较高、缓刑适用率较高的特点[2]。在我院判决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案件比率为75%。我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坚持对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知识产权犯罪给予重点打击。对犯罪数额相对较大、且涉及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类犯罪谨慎适用或不适用缓刑。对于严重侵犯本地知名品牌的犯罪分子,严格缓刑的使用条件。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构建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积累,下一步我们将确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有序推进,并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一)坚持服务大局,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名城建设。确定服务经济建设、净化市场秩序、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思路。我市作为儒家文化发源地,应进一步加强涉文化类审判工作,重点审理好涉及文化类的著作权和商标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激励文化创造活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本地知名品牌保护,培育和维护知名品牌,促进经济的竞争性、创新性增长,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拉动经济增长。
(二)建立“纵横联动”机制,提升“三合一”审判和服务能力。在纵向上,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培训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增强司法公信力。在横向上,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配合,以及与工商、质检、文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程序衔接,让权利人从“打假获利”转变为“多途径制止侵权”,消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偏见和误解,让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同时也可以节约诉讼资源。
(三)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完善业务培训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强、知识更新快,我院将组成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合议庭,打造出作风正、能力强、业务精的专业审判团队,并尝试引入专业人民陪审员和普通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陪审制度。完善业务培训机制,积极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视野,定期更新专业书籍,实现审判向专业化转变。进一步加强交流学习,定期研究典型、疑难案例,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
(四)多途径加强宣传调研,提升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挥部门联动,协调司法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台、现场咨询、印发宣传彩页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专题宣传,引导公众认可知识产权维权的正当性、合法性。将知识产权普法宣传与宪法活动周、知识产权日等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律师、公证员、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等深入企业举办讲座,讲解专利申请、专利保护、鼓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法规,激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走进社区、乡村、学校,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公众答疑解惑,倡导文化创新,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以上是对我院近三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的调研分析。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发挥出基层法院的作用,围绕大局突出审判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更好地完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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