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zzzy.sdcourt.gov.cn

原告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18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打印 分享到:

原告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某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在原告处购买钢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累计欠货款391484.61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经济紧张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利息为24500元。以上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及借款利息,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12日在账目汇总单署名确认。案外人青岛盖亚公司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并支付35万元货款,原告向案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税款由案外人承担。被告王某某主动自愿为案外人承担该笔税款56000元,并且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2021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现金,下欠40万元被告向原告的股东甘宜奎出具还款计划,但是被告未按期履行,已经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资金,被告以资金紧张等为由拒不支付。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在立案前委托诉非对接站进行调解。经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案款共计40万元。王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前偿还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案款23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案款17万元;

    二、王某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视为剩余全部案款到期,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除就剩余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外,王某某还应另行向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万元。

    案件亮点:营商环境中,执行合同是重要指标,是衡量司法程序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消耗和经济成本,也是对司法程序的质量评估。本案中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若按普通程序处理,会增加原告的运营成本,且判决之后还要进行案件执行,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消耗,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是减轻双方诉讼成本的最好方法本案经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并依据一号到底原则以诉前调案号出具调解书,这也增加了办案效率,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从9月15日立案,并于第二天出具调解书,最大限度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提高了效率,并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唐海林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