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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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滕州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枣庄某工程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7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卖瓷砖,以上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总计价款为2229272.19元。但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984994.65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薛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4994.6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薛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委派由枣庄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员与原被告双方联系,被告表示有支付货款的意向,因公司内部程序问题暂时没有支付到位。经调解员沟通协调,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还款计划,案件调解结案。
案件亮点
本案原告提交立案申请后,薛城法院第一时间将案件导入调解程序,并诉前委托枣庄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线上接收案件材料后,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开展了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企业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双方各自的主张与诉求,在尊重企业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努力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快审快结、案结事了,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灵活便捷、不交费用、不伤和气等优势,保障了企业尽快收回债权,维护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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