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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0月11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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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矿石跳汰设备合同》一份,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矿石跳汰机一套。设备交付后,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对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交付的设备提出质量异议,但在合同履行中,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尾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苏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法院判决后,滕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启用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多次进行释法明理的情况下,最终被执行人转变思想,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通过启用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但执行法官本着鼓励引导支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理念,积极主动与与被执行人联系,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被执行人转变思想,主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为企业减少执行时间等成本,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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