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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制造公司与滕州市某煤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一案

2021年10月11日
作者:枣庄中院立案庭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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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12月间,滕州市某煤炭公司陆续向滕州市某制造公司购买了不同规格型号的钢材。双方约定根据入库单核对完毕后,由滕州市某制造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滕州市某煤炭公司收票后付款。截止滕州市某制造公司提起诉讼前共向滕州市某煤炭公司供货价值486717.41元,滕州市某制造公司主张滕州市某煤炭公司尚欠滕州市某制造公司436717.41货款元迟迟不予给付。经滕州市人民法院大坞法庭诉非对接站主持调解,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共同确认滕州市某煤炭公司共欠滕州市某制造公司钢材款436708.75元;

    二、滕州市某煤炭公司承诺上述欠款分三期付清,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2万元,剩余216708.75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付清。如滕州市某煤炭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滕州市某制造公司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滕州市某制造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钢材买卖再无纠纷。

案件亮点

    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当事人立案申请材料,立案庭于当日审核完毕,诉非对接站调解员及法官助理于当日对该案件着手开展诉前调解准备工作,法官全程指导,在得知滕州市某煤炭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及款项无争议情况后立即着手联系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滕州市某煤炭公司承诺将436708.75元欠款分三期付清,如任意一期滕州市某煤炭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则滕州市某制造公司即可申请强制执行,滕州市某制造公司表示接受。双方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的作用,由于双方对所欠款项争议小,滕州市人民法院大坞法庭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法官和调解员的有效调解,在保证了原、滕州市某煤炭公司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为当事人节约时效,减少诉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使纠纷在诉前阶段得以顺利化解。

(承办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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