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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翟鲁东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4年09月09日
作者:枣庄中院审委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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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网吧
【裁判摘要】
未经权利人或法律许可,在经营性网吧擅自安装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经济赔偿方面,如果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可由人民法院依法根据侵权行为情节酌定。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1302。
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传亮,男,枣庄市市中区永安乡聂庄村人。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马庄市场。
负责人:翟鲁东。
被告:翟鲁东,男,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投资人。
    原告天堂公司诉称,原告依法获得计算机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6》、《三国群英传7》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括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其授权,在被告经营的网吧内安装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两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网吧经营活动的一个项目,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行为);2、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维权的合理支出)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翟鲁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26323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宇峻公司为《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2011年3月1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27704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宇峻公司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8月22日。
2010年6月20日,宇峻公司向原告天堂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公司将所附游戏(附件中《三国群英传》等37部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天堂公司。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性质:本公司独家授权天堂公司以上所有权利,惟天堂公司需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两年(自201O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授权方对所附游戏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通过本授权书进行的授权是合法有效、没有争议的。本授权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10年10月27日,临沂市沂蒙公证处公证员陈韶华、公证员助理陈龙与原告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淑群一起来到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市中区马庄市场的火凤凰网吧,齐淑群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网吧进行消费。由公证人员随机指定一台电脑,齐淑群启动并登录该电脑后,经公证人员对该电脑系统、设备等进行简单测试,电脑能够正常运行。随后,齐淑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按“Print Screen SysRq”键将电脑桌面截屏。2、在桌面建立空白Word文档并重新命名,打开该Word文档“编辑”中的“Office剪贴板”选项。3、点击打开桌面“我的电脑”图标,在该电脑硬盘D盘中找到《三国群英传Ⅶ》游戏。4、点击打开《三国群英传Ⅶ》文件夹中的程序运行图标,进入游戏界面,显示 “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信息,启动、运行游戏,该游戏能够正常运行至结束。在上述操作过程中齐淑群按“Print Screen SysRq”键随机截图,并将上述截图进行选择性粘贴,然后保存并关闭Word文档。5、在桌面建立空白Word文档并重新命名为“三国6”, 并打开该Word文档“编辑”中的“Office剪贴板”选项。对该电脑硬盘D盘中《三国群英传Ⅵ》游戏重复上述第3、第4操作步骤。随后,齐淑群将由公证人员保管并经检查无任何存储内容的可移动硬盘插入该电脑的“USB”插口,将上述Word文档和该电脑硬盘中的“三国群英传Ⅶ”、 “三国群英传Ⅵ”游戏文件夹拷贝到可移动磁盘内,关闭所打开的页面,安全退出可移动磁盘,将该可移动磁盘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上述操作结束后,齐淑群用经公证人员检查无任何存储内容的相机对上述网吧外观标识进行拍照,公证人员整理、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在公证员陈韶华和公证员助理陈龙的监督下,齐淑群将Word文档内容打印,并将上述可移动磁盘内的存储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并予以封存。山东省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以此为主要内容制作了(201O)临沂蒙证民字第1981号公证书。
另查明,原告天堂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出版、图书、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机械除外)。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由投资人翟鲁东出资10万元设立,系个人独资企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天堂公司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的行为。2、如被告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关于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翟鲁东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天堂公司计算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原告天堂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原告天堂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将涉案游戏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在其经营的网吧电脑本地磁盘D盘上安装涉案《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正版游戏软件供网吧消费者使用,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O)临沂蒙证民字第1981号公证书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营利性使用,现原告天堂公司主张此种行为未获得许可,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网吧电脑本地磁盘上存储该游戏软件获得了相应授权,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天堂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出租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关于被告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天堂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翟鲁东获违法所得利益亦无法计算。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费用、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播放涉案游戏软件件数、原告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综合确定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因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是由被告翟鲁东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以翟鲁东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网吧电脑本地磁盘上安装、播放《三国群英传Ⅲ》、《三国群英传Ⅶ》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行为;
    二、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如枣庄市市中区火凤凰网吧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被告翟鲁东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报送单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编写人:段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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