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滕州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辖区内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司法之力护航绿水青山。
“上下”同步 奏响“绿色声音”
“同学,来看一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合理开发自然资源、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这些知识你们了解吗?”
6月4日,滕州法院联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滕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枣庄工程技师学院,在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开展了“六五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学生宣传普及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选取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同学们在真实案例中了解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滕州法院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植树节、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线上,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矩阵,通过以案说法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向社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全方位、多角度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新进展。线下,通过进校入企开展普法宣传、巡回审判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增强良性互动,凝聚生态保护合力,让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观念深入人心。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新模式,综合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举措,替代金钱赔偿,最大限度地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目的,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新路径。
“点面”结合 打造“绿色格局”
“心服口服,认罪认罚。”燕某面对判决,懊悔不已。
此前,燕某在明知“金毛狗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指使广西同样做盆景生意的陈某挖掘该植物,并多次向滕州某花木批发基地老板颜某出售。滕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100元。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滕州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持续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严格审慎适用缓刑,依法公开、从快、从严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其中,我院审理的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内外”兼修 提升“绿色实力”
“过去我们法官坐在法庭等案子,现在将法庭开进村子,哪里有案子,法庭就开在哪里。”滕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杜伟说。
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滨湖镇某村非法采伐林木80余株,后将砍伐的林木出售并获利,构成滥伐林木罪。为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司法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滕州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滕州市滨湖镇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通过补植复绿来减轻罪行。庭审结束后,滕州法院协同检察人员实地监督被告人到砍伐地开挖株穴、采购苗木、现场栽种,运用替代性恢复的方式,以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以及时恢复,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目标。
滕州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和专业化建设,将涉及环境污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纳入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在大坞法庭、木石法庭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室,推行现场办案、就地审判,充分发挥驻地法庭在参与环境治理、保障乡村振兴等方面作用。同时,及时受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的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2022年以来,滕州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判决环境污染治理费、环境损害费、罚金共计3000余万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滕州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这一主题落到实处,坚定守护美丽滕州,为推动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绿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