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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8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元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借贷,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玩乐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刘元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刘元成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元成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相应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厅级审判员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元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被告人刘元成于2004年至2016年,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刘元成本人或通过他人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3万余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刘元成于2017年至2019年,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刘元成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元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刘元成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元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分别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刘元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元成简历

  刘元成,男,1956年7月生,汉族,山东新泰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庭长等职,2001年3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7年8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7年12月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4年1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2016年1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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