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晋水、孙善华、袁风苓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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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10日 | ||
12月25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晋水、孙善华、袁风苓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孙晋水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孙善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袁风苓等6人五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起,朱彦彬、金富光(均已另案判决)以申请成立出租车公司、办理贷款等为由,多次组织被告人孙晋水、孙善华、袁风苓等人,到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两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聚众造势、哄闹施压。同年12月13日,朱彦彬、金富光以发起成立的枣庄众泰商贸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核心利益,为组织成员联络、聚集提供方便,逐步形成以朱彦彬、金富光为组织、领导者,以刘玉芳、米霞(均已另案判决)为骨干,被告人孙晋水、孙善华、袁风苓等其他参与人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6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1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采矿1起、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犯罪及多起违法活动。被告人孙晋水、孙善华、米寿云还分别或单独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外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晋水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善华、袁风苓、米寿云、杨魁、谷茂太、朱艳梅、朱艳勇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形成了明确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在朱彦彬、金富光的组织、领导下,多次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数百万元经济利益。为确立、维护、扩大势力、影响力及获取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以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及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为主要手段,以暴力、威胁、辱骂、恐吓等为辅助手段,多次在枣庄市市中区、山亭区、高新区等地,有组织的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攫取财富,欺压群众,在市中区范围内对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干扰、破坏区域内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使其职能行使不畅,对市中区及周边地区征地、拆迁、建筑工程领域从业人员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干扰、破坏多个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枣庄市市中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扰乱市中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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