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档案建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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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7日 | ||
为规范我院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工作,实现电子卷宗(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推进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等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实时同步原则,做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录入与案件流程的推进同步进行。各办案环节形成的案件材料由该环节的办案人员负责录入,录入时间原则上不迟于材料形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录入电子卷宗(档案)的材料应与纸质卷宗材料保持完全一致,电子卷宗(档案)目录记载的内容应与相对应的录入材料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全面录入原则。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全部录入至电子卷宗(档案)。 第四条 电子卷宗(档案)应坚持同步归档原则。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对电子卷宗进行整理,与纸质卷宗同时提交归档。 第二章 具体分工 第五条 立案环节应对案件原告(申请人)及被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的录入,同时,制作或录入下列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依据; 2、诉讼费收据或缓、减、免手续; 3、原告身份证明; 4、原告提交的证据; 5、委托(法定)代理人材料信息;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诉讼保全申请及担保; 8、诉讼保全结果(回执); 9、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审理结果; 10、答辩状; 11、被告提交的证据; 12、委托评估、鉴定申请及材料; 13、送达回证(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应录入相关材料); 1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理环节应制作或录入下列案件材料: 1、调解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同时录入协议); 2、调查笔录; 3、诉讼保全申请及担保; 4、诉讼保全结果(回执); 5、委托评估、鉴定申请; 6、延长审限审批表; 7、中止审理审批表; 8、庭审笔录(当事人签字、盖印后录入); 9、庭审中提交的证据; 10、撤诉申请(笔录); 11、宣判笔录、材料; 12、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录入相关材料); 1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对电子卷宗进行整理并提交归档。 第八条 执行环节应制作或录入下列案件材料: 1、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计划书; 2、申请人提报执行线索材料; 3、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材料(回执); 4、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动产材料(清单); 5、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材料(清单); 6、搜查笔录、清单; 7、执行款物收取凭证; 8、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 9、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10、强制措施; 11、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委托书; 12、过付款过付凭证; 13、申请人领取过付款收据; 14、执行费收据; 15、送达回证。 第九条 案件执行终结(中止)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整理电子卷宗并归档。 第十条 刑事案件制作或录入下列材料: 1、检察机关起诉书;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3、调查笔录; 4、庭审笔录; 5、辩护词; 6、宣判笔录; 7、执行手续(回执); 8、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于60日内整理电子卷宗并归档。 第三章 归档检查 第十二条 审监庭应对提交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查,经审查,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材料相一致的,做归档处理,对材料不全的做退回处理。 第十三条 因材料不全退回的电子卷宗,各业务庭室应于7日内补录材料,重新提交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经检查合格的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时进行归档。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卷宗录入系统运行中的设备、技术问题,由信息中心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电子卷宗录入工作纳入干警绩效考核,审管办负责组织对电子卷宗进行评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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