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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档案建设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7日

  为规范我院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工作,实现电子卷宗(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推进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等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实时同步原则,做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录入与案件流程的推进同步进行。各办案环节形成的案件材料由该环节的办案人员负责录入,录入时间原则上不迟于材料形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客观真实原则。录入电子卷宗(档案)的材料应与纸质卷宗材料保持完全一致,电子卷宗(档案)目录记载的内容应与相对应的录入材料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条    电子卷宗(档案)录入应坚持全面录入原则。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全部录入至电子卷宗(档案)。

  第四条    电子卷宗(档案)应坚持同步归档原则。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对电子卷宗进行整理,与纸质卷宗同时提交归档。

  第二章  具体分工

  第五条    立案环节应对案件原告(申请人)及被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详细的录入,同时,制作或录入下列材料:

  1、起诉状或申请执行依据;

  2、诉讼费收据或缓、减、免手续;

  3、原告身份证明;

  4、原告提交的证据;

  5、委托(法定)代理人材料信息;

  6、送达地址确认书;

  7、诉讼保全申请及担保;

  8、诉讼保全结果(回执);

  9、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审理结果;

  10、答辩状;

  11、被告提交的证据;

  12、委托评估、鉴定申请及材料;

  13、送达回证(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应录入相关材料);

  1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理环节应制作或录入下列案件材料:

  1、调解材料(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同时录入协议);

  2、调查笔录;

  3、诉讼保全申请及担保;

  4、诉讼保全结果(回执);

  5、委托评估、鉴定申请;

  6、延长审限审批表;

  7、中止审理审批表;

  8、庭审笔录(当事人签字、盖印后录入);

  9、庭审中提交的证据;

  10、撤诉申请(笔录);

  11、宣判笔录、材料;

  12、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录入相关材料);

  1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对电子卷宗进行整理并提交归档。

  第八条    执行环节应制作或录入下列案件材料:

  1、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计划书;

  2、申请人提报执行线索材料;

  3、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材料(回执);

  4、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动产材料(清单);

  5、查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材料(清单);

  6、搜查笔录、清单;

  7、执行款物收取凭证;

  8、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

  9、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10、强制措施;

  11、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委托书;

  12、过付款过付凭证;

  13、申请人领取过付款收据;

  14、执行费收据;

  15、送达回证。

  第九条    案件执行终结(中止)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整理电子卷宗并归档。

  第十条     刑事案件制作或录入下列材料:

  1、检察机关起诉书;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3、调查笔录;

  4、庭审笔录;

  5、辩护词;

  6、宣判笔录;

  7、执行手续(回执);

  8、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刑事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应于60日内整理电子卷宗并归档。

  第三章  归档检查

  第十二条    审监庭应对提交归档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查,经审查,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材料相一致的,做归档处理,对材料不全的做退回处理。

  第十三条    因材料不全退回的电子卷宗,各业务庭室应于7日内补录材料,重新提交归档。

  第十四条    档案室对经检查合格的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时进行归档。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卷宗录入系统运行中的设备、技术问题,由信息中心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电子卷宗录入工作纳入干警绩效考核,审管办负责组织对电子卷宗进行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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