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公证机构未尽到充分审查核实义务致人损失的,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姐弟,二人父母为张某丙、王某。张 某丙于 2006 年 2 月 8 日去世,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 2013 年 1 月某公证处分别作出第 17 号、第 18 号及第 19 号 公证书,主要公证内容为:张某丙的妻子王某放弃对张某丙 的遗产继承权,张某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张某乙一人 继承;王某自愿将涉案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张某乙所有; 王某委托案外人徐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赠与、产权过户等相关 手续。2013 年 1 月,徐某与张某乙持三份公证书将涉案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某乙名下。2013 年 4 月,张某乙以涉案 房屋为抵押物,向某银行办理 190 万元贷款。2014 年 3 月, 张某乙死亡,190 万元未予偿还。后经鉴定,公证过程中的 相关材料上“王某”签名均非本人所签。2014 年 8 月,某公 证处撤销涉案三份公证书。2015 年 8 月,某银行以张某乙的 继承人王某为被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法院判决由 王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 19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执行过程 中,王某死亡,张某甲代王某偿还 190 万元贷款。现张某甲 将某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过错公证行为造成的损失。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经鉴定,涉案公证过程中相关材料上“王某”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而某公证处未仔细核对王某身份 证上载明的身份信息,亦未通过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式留存 王某办理公证事项的影音资料;且某公证处在对当事人进行 询问时,已经了解到张某丙遗产的继承人包括王某、张某乙、 张某甲三人,在委托事项涉及张某甲继承权处分的情况下, 某公证处仅依据张某乙提交的异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即 认定张某甲放弃继承张某丙遗产,既未仔细审查该份公证书 的真实性及内容,也未向张某甲本人或异地公证处进一步进 行核实,故某公证处在办理涉案公证事项时未依法尽到审查、 核实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使得张某乙持错误公证文书 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并取得银行的抵押贷款,因张某 乙及其继承人王某先后死亡,最终由张某甲代张某乙偿还了 190 万元贷款,使张某甲产生了实际损失。故判决:某公证处按照 30%的比例对张某甲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因未尽审查、核 实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本案中,某公证处作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在办理涉案公证事项中,未能严格依法依规尽 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后续一系列纠纷和损失的发生,其过错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公证处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今后在办理继承权、赠与、委托等公证事项时,应加大审查、核实 力度,避免发生公证错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 美好期待,从而营造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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