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案”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孙某年过八旬,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孙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房屋拆迁后,孙某不再与女儿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侄女孙某乙及孙某乙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孙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此前,孙某曾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现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裁判结果】
静安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是涉老年人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经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并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而言,着重实现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有效保障了涉诉老人合法权益,维护了老年人在设立监护中的自由处分权利,弘扬了自由、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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