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标准
为及时、正确办理执行异议立案,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异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三、提交材料
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应当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书(或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或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异议人(或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异议人(或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七)能够证明自己请求成立的证据。
四、受理程序
(一)异议人(或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应直接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纳入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异议案件的案号格式为“(XXXX)X执异字第XX号”。
(二)执行部门及执行实施承办人不予接收材料,并不予事先审查。如果执行部门或执行实施承办人收到异议材料,应立即转交立案部门立案,并告知异议人。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原文附件: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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