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基本案情:
某服装加工厂租赁某楼房一处用于服装厂生产加工,合同履行中遇高速公路征收该楼房土地,该土地所有人村委会与楼房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经评估,楼房补偿项目分别为:搬迁补偿费(非住宅)50943.88元,一次性搬迁补偿费7696元;二三层生产用房临时安置费267640.2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99544.77元;一层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269232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68080元。上述款项已拨付至村委,村委欲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楼房产权人。某服装加工厂认为上述二三层的临时安置费267640.26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99544.77元,及相应的搬迁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属于自己应得补偿,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房屋承租人能否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房屋承租人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是否享有权益?
研究意见:
(一)遵循的基本原则:1.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政府部门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政府部门与出租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因租赁合同产生的涉及房屋拆迁征收中的损失问题,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处理。2.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租赁合同有约定的,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依照约定处理。3.遵循公平原则。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法律规定的,因拆迁产生的租赁合同损失纠纷,属于不可归责于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参考拆迁补偿协议相关内容,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二)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请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承租人确有证据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合法正当途径,因拆迁原因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倾向作如下处理: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2.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能够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数额内予以支持;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考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公平处理。
(三)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起诉请求出租人赔偿搬迁损失的,倾向作如下处理: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原则上应归出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存在设施移动损失而未得到赔偿的,可酌情给予承租人部分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原则上不宜高于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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