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http://zbzdqfy.sdcourt.gov.cn
基本案情:原告某村委向原任或现任村委会7委员发起诉讼要求“偿还”332057.13元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相应款项为7被告任职期间以交纳个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于个人的村集体资金,相应款项已经由中共源泉镇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3)作出《源发(2018)127号决定》责令退赔。
研究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第三款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本案根据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某村委会主张的损失系李某军等各任村干部期间使用村集体资金为个人交纳养老保险等所致损失,且于2021年7月11日经村两委研究做出《关于原村两委成员退养老保险决议》,根据上述规定,该争议事项涉及村民利益,属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属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且某村委会与李某军等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本案根据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就某村委会所诉问题,镇党委已经做出处分决定,责令相关人员退赔。在此情况下,某村委会可就其所主张损失在上述程序中获偿,即本案应按纪律处分决定程序进行,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
来源:市院网站—管理平台—法律适用
版权所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1258 邮编:2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