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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09期 张店法院分析司法鉴定影响审判质效的四个原因
  • 作者:刘芳莉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第09期

    张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5年09月01日    

张店法院分析司法鉴定影响审判质效的四个原因

    近三年来,张店法院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2013年收案753件,2014年收案913件,2015年截止日前收案456件,当前,司法鉴定程序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审理质效的一大因素,通过分析梳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鉴定节点管控不明确,导致鉴定时间拖延。申请人与法院、法院技术室与各庭内部、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执行阶段的评估、拍卖收归市法院进行)等主体间的申请、委托、移送等节点环环相扣,但是目前法院在鉴定程序管理工作中未对节点进行管理和控制,导致司法鉴定因主体间流转不畅而影响鉴定周期。二是部分案件鉴定时间过长,严重影响审判效率以及简易程序适用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未对期限作出强制规定,导致案件鉴定周期长,个别案件特别是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时间甚至长达一年多。三是鉴定机构监管机制缺位,“怕担责”心态使鉴定质量难以保证。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对其考核、淘汰制度不健全,导致鉴定的及时性和鉴定结论质量难以保证,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害怕担责任、惹麻烦,不愿意接受复杂案件;有的机构因怕担责任,出具“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裁判的适用和效率。四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地域条件、经济条件上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很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极低。由于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质证,导致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缠诉问题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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